2012年高雄市桃源區共有13戶民宅遭大水沖毀,居民成立自救會,訴請國賠3400萬。高雄地院31日判決出爐,農委會和高市府應負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共需賠償588萬5千元,駁回精神撫慰金的要求。自救會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並不滿意,認為行政機關的疏失讓他們失去家園顛沛流離3年,法院卻駁回精神撫慰金要求,他們無法接受。

高雄市桃源區復興里於2012年6月11日豪雨成災,導致9戶民宅全毀、4戶半毀。居民認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桃源區公所等單位怠於整治拉庫斯溪河道以及護岸管理,成立自救會,提告並訴請國賠3400萬元。高雄地院31日判決出爐,判決書指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農委會水保局台南分局對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所欠缺,2機關應賠償災民總計588萬5千元。

自救會認為,拉庫斯溪上游在2009年8月遭到莫拉克颱風侵襲,就崩積千萬立方公尺的土石,但是,主管機關遲未處理,才讓拉庫斯溪集水區在2012年6月11日因為連續大雨,夾帶大量土石流進入復興里下部落,吞噬村內十幾幢房屋。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水保局台南分局是拉庫斯溪的管理機關,而拉庫斯溪在災害發生前,持續處於不安全狀態,可以認定客觀之管理上有欠缺,加上天災讓災害發生,因而認為有因果關係。另外,高雄市水利局是河川護岸的設置機關,該河岸在災害前有一段缺口,為設置缺失對天災有加速或擴大的作用,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2單位需負擔無過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至於法院駁回精神撫慰金的判決理由為,居民的舉證不足以證明他們因為受災而影響身體或健康,在人格權的其他方面也沒有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不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要件,因此駁回。自救會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並不滿意,認為行政機關的疏失讓他們失去家園顛沛流離3年,法院卻駁回精神撫慰金要求,讓他們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