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4月14日初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的修正案,將原住民狩獵的允許範圍,從傳統文化、祭典儀式,擴充至「非營利自用」,原本狩獵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也放寬允許「備查」。
此次修法引發動保界大動作抗議,痛批非營利自用的定義模糊不清,也無法約束原住民狩獵活動。
另外,為了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內政部部務會報於5月26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條件,未來除犯最輕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其餘都可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
而印尼警方為了預防槍枝犯罪,希望印尼民眾配合政府法令不可私下持有槍枝的規定,在全國發起原住民繳交槍枝自首的宣導。
在印尼廖內省的塔朗馬馬克族原住民,也在此次宣導中自首上繳了14枝狩獵用所自製的槍枝,自首的原住民獲得獎狀鼓勵。
印尼警方將持續宣導禁絕槍隻的宣導行動,希望鼓勵更多印尼人交出槍枝。
槍枝問題在各國都是棘手的問題,而原住民狩獵的民俗傳統的保留,不論在印尼或是台灣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新聞編譯:安塔拉通訊社/GWO台灣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