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機場捷運延宕逾7年,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監察院9日通過糾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並對華航董事長、前高鐵局長何煖軒列出12項調查意見,顯示有重大違失責任,但因超過時效不予究責,函請交通部查處高鐵局局長胡湘麟、前局長朱旭行政違失責任。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今天通過監委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糾正交通部、高鐵局,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改進。

公務人員行政違失部分,交通部前政務次長何煖軒、前高鐵局長吳福祥、龎家驊、朱旭和現任局長胡湘麟皆有行政違失,不過,何煖軒、吳福祥、龎家驊等3人行政違失責任,監察院認為適用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其行為應適用懲戒權及懲處權行使權時效應為10年,故已罹於時效而不予究責,因此,函請交通部查胡湘麟、朱旭的行政違失責任。

根據調查報告,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的重大違失調查意見有12項,包括高鐵局未經專業考量,亦未參考國內其他捷運工程之興建經驗均高於5年,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之延宕及民意失望,逕規劃5年的興建時程,過度壓縮招標作業及興建期程,何煖軒顯有重大違失。

此外,高鐵局為求本案財務評估能順利獲行政院核定及預算審查獲立法院通過,漠視總顧問中興工程建議ME01標至少需290餘億元經費之意見,逕訂定預算金額為262億,過度壓縮工程建設經費,降低其他有捷運建設經驗廠商如西門子公司或法商亞斯通公司得標機會,致毫無捷運建設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標,均核有違失。

另針對何煖軒7月27日以書狀申請本案3位調查委員應自行迴避一事,監察院表示,紀律委員會於8月4日充分討論後認為,3位調查委員調查該案並無未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及監委自律規範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因此決議不用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