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滿勞動基準法84-1條的「勞工責任制條款」,導致台灣勞工處於高工時、過勞情形嚴重,勞團7日集結在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勞動部撤銷責任制條款。不過勞動部也回應,「勞動基準法」84條之1是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規範之必要,才允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非指工時完全不受限制或全無例假與休假。
保全工會、電資工會等勞團7日上午集結在勞動部前,抗議台灣國勞情形嚴重,要求訴求廢除俗稱「責任制」的《勞動基準法》84-1條。台灣保全產業工會秘書長羅添福指出,勞動基準法雖訂定每日工時8小時、每7天至少休1天,然而又在第84條之1中允許經過勞動部核定的產業,工時可由勞資雙方約定,等於為資方開了方便之門。
不過勞動部回應,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是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的必要,才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不受該法工時一般規定限制。勞雇雙方約定時,仍應參考該法所定的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並應以書面送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才具生效力。
勞動部表示,針對保全業保全人員為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為促進該等人員福祉,該部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的工時約定外,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的重要參考。
為確保勞工權益,並使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標準一致,勞動部於104年6月24日修正部分規範,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
勞動部強調,所謂「84條之1」的彈性,並非指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全無例假與休假,此外,亦不允許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訂定,若是雇主濫用責任制或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撥打1955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