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台灣漁船聘用的外籍漁工勞動權益、人權保障與管理機制,監察院27日下午在宜蘭南方澳漁港舉辦座談會,與會仲介業者兼船東紛紛大吐苦水,並未針對主題論述,只是要求監察院和與會座談的勞動部、漁業署官員,不要將外籍漁工納入《勞基法》保障。

監察委員王美玉、漁業署漁政組組長施俊毅等人,與勞動部、衛福部代表27日出席座談會,與會的船東當中有多人經營外籍漁工仲介公司,卻以船主身分輪番砲轟勞動部,不該把漁業納入《勞基法》管轄範圍,並大嘆每年出海不能超200天,錢不好賺又要養外籍漁工,不論是境內聘僱或境外聘僱的漁工,都不應納入《勞基法》保障。

但從高雄趕赴宜蘭開會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代表強調,目前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適用於勞動部的《就業服務法》規範,享有健保、基本薪資等福利,但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雖歸漁業署管轄,但卻把聘僱及管理漁工的責任交給漁會和遠洋漁業產業工會,漁業署完全沒有角色,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制度和管理方法須重新檢討。

對此,監察委員王美玉在會議最後強調,她會了解各方意見之後,將相關資料帶回研商,政府漁業署等相關部門,確實要先制定出明確的漁業政策,才能夠真正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