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聖吉十六號在沖之鳥周圍海域被扣之後,一直想要知道日本的觀點。特別是,為什麼日本外相岸田文雄會很快將台灣的反應定調為馬政府下台前的偏鋒。小笠原欣幸教授在「沖之鳥島」事件 日台關係激烈震盪一文,提出了令人信服的分析。他所講的,與沒講的,其實可以從其他的角度提供拼圖的另一片。

表面上看,小笠原教授的宏文主要針對日本。文中直接批評了日本海上保安廳在台灣政黨輪替的敏感時期拘捕台灣漁船,為長期以來累積的台日友好關係製造了不必要的裂痕。同時,考慮到沖之鳥的爭議地位,此舉增加了敦促中國守法的障礙,模糊了南海仲裁案最重要的焦點,即九段線的合法性。他直言「雖然是正當法律執行,但是在敏感海域上,政治判斷是必要的」。文章分析的角度是廣闊的,納入了台日關係與台灣在南海與釣魚台議題上的處境。不僅如此,還加上了歷史緃深,例如,對比東海和平倡議的「不升高對立」佐證馬政府的驟然升高衝突。這些都是令人激賞之處。

但是,文中所沒講的,恐怕是更值得思考之處。

中國漁船事件:台灣真是「軟柿子」?

文中所提到的「中國漁船事件」,是指2010年9月在釣魚台海域發生的日本海上保安廳拘捕中國「閔晉漁5179號」漁船所引發的外交危機。2010年9月7日凌晨,「閔晉漁5179號」在釣魚台的黃尾嶼附近海域作業而遭驅趕,在追逐過程分別與兩艘日本巡視船碰撞,最後被拘捕,船長詹其雄並依非法捕魚與妨礙公務名義被沖繩地檢廳羈押。

由於事涉釣魚台的主權爭執,中國方面將此事件的層次升高,不斷透過外交管道施以壓力,要求無條件釋放船長,甚至時任總理的溫家寶將之帶到聯合國大會,揚言「將進一步採取行動」。期間並傳出中國以間諜罪名在石家莊逮捕4名日本人,以及將停止對日輸出IC零件的關鍵原料稀土。9月24日那霸地檢廳以詹其雄並非預謀撞船,同時「考慮到了對日本國民的影響以及今後的日中關係」,將其釋放,隔年1月並作成不起訴處分。

小笠原教授將此含蓄的描述成「對中國籍船長的處分有所保留的事件」,並進一步佐證即使如執法與司法追訴等具高度獨立性的政府職能,其執行也必須要有宏觀的政治敏感性,不能「因為對手是台灣就認為沒問題、沒關係」。同時他也提醒日本,台灣主體性的勃興不會僅針對中國,處理不好的話可能隨時導向其他國家。

對比中國,台灣真的是軟柿子?台灣的適當回應的確是以實力加重護漁的力道?力量要用,但要用得巧。不同於台日重疊海域,沖之鳥海域距台灣1千5百多公里,巡護船艦要航行6天才能駛達,實際上來說不可能經常性的「漁船在哪裡,護漁就在那裡」。對台灣來說,建立易於遵行的避免衝突機制,將是下一步的當務之急。

至於中國漁船事件,不如這樣看:兩國間的交往與利害關係是多面向的,甚至議題處理間,也是相互連動的。小笠原教授所主張的宏觀微調,也許從維護國權或司法獨立的角度聽來刺耳,但卻是不得不加以思考的。對日本如此,對台灣何嘗不是?

沖之鳥的前世今生

作者在文章最後附上「中西太平洋漁業公約」的海域圖,而且其來源是台灣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之附圖,別有深意。但若不說明此圖的前世今生,恐怕很少人能了解其重要性。

台灣以「捕魚實體」的身分,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Commission)的會員。對於公約海域訂有東界南界,但沒有西界北界,很大的原因就是東亞各國間就海域無法確定疆界。2006年委員會經過辛苦的協商,制訂公海登臨措施,經內國法化,成為上開海巡署要點的依據。但為了WCPFC公約的目的,哪裡是公海?哪裡是沿岸國的排他性經濟海域?仍有必要加以認定。針對該問題的交鋒,發生委員會制定2008-01號養護管理措施的過程中。

依據各政府所提交的資料所製成的圖,在日本的沖之鳥周圍劃定200浬的界限,顯示為日本的排他性經濟海域。會中台灣、中國、韓國都強力反對公約海域圖所顯示的沖之鳥200浬界線,但漁業公約畢竟不是法庭,無權作出認定。在兩不相讓的情形下,委員會於至終所發布的海域圖下加上相當長的註解,聲明圖上之標示僅為例示,不影響也不能用來支持或否定各會員國的海域主張(見附圖)。該圖即為上開海巡署要點所附的海域圖。要點第二點規定:「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範圍內之公海海域(如附件一)(註:即小笠原文末附圖)。」

國際協商時無法全部如願是一回事,內國法上的呈現則完全是我國可以自行決定的,是另一回事,而且反過來會構成台灣的國家實踐。一份清楚顯示沖之鳥200浬排他性經濟海域的圖,出現在台灣官署的正式行政規則,其意義為何?雖然該圖出自區域性漁業組織,且其下標明「疆域例示不具拘束力」,但是否傳遞出台灣官方默認日本主張或國際組織的暫行認定?或技術性不予爭執?果如此,此次「東聖吉十六號」的船長在詢問漁業署時,得到的答案又為何是「該區域是公海,可以作業」?

台日執法默契?

問題是,「東聖吉十六號」的船長為什麼會不斷詢問漁業署?由最近浮出的事實得知,沖之鳥周圍海域原有多艘台灣漁船作業,早在4月17日日本方面即預告將有執法行動,請漁業署通知漁船離開,而東聖吉十六號是兩艘未離開的漁船之一。(參考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5-06/72911

或許讀者會對台日間就沖之鳥的執法默契感到好奇。實際上,這是實務上就國家立場間無法取得妥協下,在執行面為了共存所產生的微妙機制。就日本而言,沖之鳥200浬的海域為其排他性經濟海域,他國漁船未經核准不得進入作業。而台灣不接受沖之鳥具有產生排他性經濟海域的地位;對台灣而言該海域是公海,不能接受對漁船進入作業的干預。為了兼顧立場維護同時避免糾紛,在實務上發展出「日本公船來,台灣漁船撤」的默契,是完全合理的。正如在台日漁業協定簽署以前,面對台灣於單方所發布「暫定執法線」內的護漁行動,靠的也是與日本間「漁船不越過暫定執法線,日本公船不加干預」的默契。當然,默契的運作有賴雙方的互信與善意。

若台日間其實就沖之鳥周圍海域在執法與捕魚共存上已有所默契,且日本方面在扣押東聖吉十六號之前其實觀察了7天,小笠原教授所指出台灣對此事件的反應令日本「意外」,則令人擔心。除了其所指出的政治層面,在國家實踐的層面上,就沖之鳥海域執法台灣官方向來給日本政府的印象,包括該圖為何會出現於海巡署的行政規則,以及漁業署過去在面對沖之鳥日本執法一事,給漁民的指示,會不會影響台灣自己的主張,則是國內必須詳查的了。

總的來說,面對沖之鳥周圍水域地位此種無法即刻解決的爭端,小笠原文其實帶給我們更深一層的含意:台灣與日本作為鄰居,在眾多的面向上利害與共;緃或有無法妥協之處,也應學習共生共存。從這個角度,對既有的爭端妥善管理,相較於針對單一事件的暴衝,更需要智慧,也更形重要。也唯有在這樣的基礎上,台日友好才能超越特定時點下的政府,深化至另一層次。這也許是透過此次事件,最值得我們更進一步思考的。

作者:宋承恩(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曾參與國際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