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針對外界關注的法庭直播相關修法也過關,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案件時,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在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據第86條修法明定,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旁聽席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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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0條修法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另三讀條文也通過,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