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規定敏感性個資範圍,除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務機關執行業務等狀況,否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以個資營利而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視為敏感性個資範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情況,不受此限。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三讀法案通過後,對個人的隱私權非常重要,對於敏感性個資,公務機關在執行法定職務時,事前事後都需要有安全維護措施,即便警察調查犯罪前科,都不能有閒雜人等、甚至記者在旁。這次修法將「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敏感性個資相關規定除罪化,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多數人認為個資法5年前就通過,但事實上,對於敏感性個資沒有做特別規範,許多人的隱私權至今未受保障,立法院三讀後,敏感性個資能獲嚴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