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遭控掏空金尚昌獲利新台幣12億多元,高等法院二審依財報不實等罪改判1年11月徒刑,並解除林鴻明限制住居、出境等處分。對此檢方不服,認為林仍有逃亡之虞因此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於4日駁回。

林鴻明因涉嫌指示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利用多家人頭公司以紙上交易的方式,透過非常規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不法獲利12億多元,全案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處林鴻明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高等法院10月時也依偽造公文書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另外,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

由於高院合議庭審認為林鴻明所涉並非重罪,日前解除對他的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也無須到警局報到。不過,高檢認為高院既然解除對林的處分,卻又要求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前後矛盾,且認為林仍有逃亡之虞,因此提起抗告。

對此,最高法院認定限制出境及住居的強制處分之必要性,與啟動防逃機制沒有關連性,因此駁回檢方的抗告。

此外,台北地檢署因偵辦林鴻明涉及中聯信託背信案,日前訊後將他限制出境,林對處分不服,向台北地院聲請撤銷遭法官駁回,因此林鴻明目前仍被限制出境。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