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被外界視為「郭冠英條款」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對於違法公務員增列「免除職務」的懲處,對於違法公務員辦理退休所領的退休金,也可以剝奪、減少與追回。然而,因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案無法適用三讀通過的條文。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2009年以筆名「范蘭欽」撰寫辱台言論,遭到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不過,郭冠英在去年回任省政府,並隨即屆齡退休,「爽領」退休金,引發爭議。

過去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僅有撤職、減俸及申誡等處分,本次三讀通過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在公務人員懲處部分,條文增列「免除職務」、「剝奪及減少退休金」及「罰款」等3項,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將不得回任公務員;罰款部分,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以下。

對於違法公務員在案件審理期間辦理退休,「爽領退休金」的部分,法案也增訂可減少或剝奪其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退休(職、伍)金,若已支領者,將可以追回。

此外,由於過去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往往會等到判決終了才處理,導致有案發經過數十年,但公懲會判決卻一再延宕的情形。本次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屋頂條款」,公懲會在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不必等到三審定讞。

不過,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郭冠英條款」未來經總統公佈實施後,仍無法適用於郭冠英、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以及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