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26戶3個單位具有公共安全疑慮的違建戶,台北市政府今(9)日指出,2005年以後搭蓋的違建,將全部拆除;2004年以前搭蓋的,屋主得自行拆除、改善到2個使用單元以下;如果,屋主不願自行改善,建管處將從3/23起派工強制全部拆除,最晚則於6/30前全部拆除。

去年底南港興中路頂樓違建燒死1名房客後,台北市長柯文哲勘查現場後表示,將立即拆除高危險違建;建管處也立刻以搭蓋成3個單元為條件,挑出歷年查獲的違建,共有226戶。建管處並立即將這資料上網公告。

在經過里幹事第一波初步訪視後,北市府今日上午召開「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226服務專案」記者會,並訂出「違建改善期程」與「違建執行標準」。

就違建改善期程部分,建管處長高文婷指出,1/12至1/15,將由都市發展局發文限期違建所有人於3月20日以前改善;1/15至3/10,建管處派員主動輔導屋主改善;3/1至3/20,建管處派員複檢屋頂違建,符合規定者,拍照建檔;3/23至6/30,逾期未改善之違建,由建管處派工強制拆除。

至於違建執行標準部分,高文婷說,2004年以前搭蓋的違建,屋主自行改善的標準是改善至2個使用單元以下,拍照建檔;2005年以後的違建則是全部拆除。她說,現在這226戶違建,絕大多數都是2004年以前的違建。未自行改善或拆除者,由建管處強制派工拆除。

高文婷表示,所謂3個單位就是指違建隔成3間房間。媒體詢問,如果在3/20前,屋主自行將3個單位隔間改成2間隔間,但違建的總面積還一樣大,建管處是否就不拆?高文婷則表示,對。她說,屋主如果自行改善,拆掉隔間,還可以留有2個單位;但如果是政府來拆的話,就一定將違建全部拆除。法務局長楊芳玲也補充說,這是從公共危害方向來思考的。

至於拆除的費用,高文婷表示,自行拆除是由屋主自己負責;如果是建管處拆除,也會要求屋主負擔。

楊芳玲表示,拆除時會請警員陪同,如果屋主拒不開門則請鎖匠來拆。高文婷表示,他們也在思考是否也邀請第三方公正人士陪同見證。

對於違建拆除執行標準制訂緣由,高文婷指出,2006年文化大學旁頂樓加蓋違建曾發生學生被燒死意外。所以建管處認為,既成違建也就算了,但還隔成不安全的隔間,讓不知情民眾居住,這個危險性非常高,就不應該留下來、應該優先查拆。

高文婷表示,2006年原先第一版的法規是以「出租套房」違建,優先拆除;但實行3年後發現困難很多,例如,出租怎麼認定,如果房客、房東都不承認租屋行為,就很難佐證;因此法規改成房間數,以3間房間作為標準;因為一般屋頂違建自用比例偏高,大概是30坪樓上蓋個2房1廳;但3間房間以上就有可能有出租行為;且若發生危難,逃生動線也比較困難。

在第一波查察的226戶違建後,若有民眾檢舉新的危害公安違建,高文婷表示,的確已經有人檢舉了,這會列入優先查拆對象。

高文婷表示,建管處優先查拆的順序是,1994年以前的既成違建,基本上若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則列為分類分期處理;1995年以後的新違建,基本上要拆除;但因為數量有點多,排定的更優先拆除對象是:一、施工中者,即報即拆;二、2005年以後新違建會優先查拆;三、認定有公共安全者,會優先查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