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11月公告「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今(16)日開始,包裝、散裝、餐廳、小吃攤商等,只要販售重組肉,都得在菜單或包裝上標示,並加註僅供熟食的字眼,否則若涉標示不實,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4萬到400萬元。

消費者到餐廳、小吃店用餐時,常常搞不清楚自己吃的肉是否為重組肉,而近期的黑心油事件爆發後,竟連高價火鍋店、牛排店、飯店等也使用重組肉,消費者卻毫不知情,因此引發爭議。雖然食藥署早在2004年就要求業者標示,但因沒有強制規範,所以根本難以落實。

在民眾的檢討聲浪下,食藥署於11月公告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即日起正式上路。食藥署副組長薛復琴表示,只要是重組肉,都必須在菜單或包裝上標明,讓消費者可清楚得知此訊息,食藥署也已要求地方衛生局加強稽查;若業者賣重組肉,卻標示為牛排、魚肉等,就算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

食藥署指出,若以重組肉為原料,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或第2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或第4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不過,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不在強制標示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