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社區自救會與華光社區訪調小組今(28)日與華光居民回到已成空地的華光社區召開記者會,希望社會大眾與到場聲援的人權團體,共同與華光居民關注明天首度開庭,針對法務部、國產署等機關提告的行政訴訟案。華光居民、同時是行政訴訟共同原告之一的余賜秦,今天重回去年八月被迫拆屋還地的余家原址前,控訴國家以法律強制拆屋還地,還追討200萬元的「不當得利」。

華光社區自救會與華光社區訪調小組認為,法務部不應以不具法律位階、只是「行政規則」的處理原則作為擋箭牌,逕以「訴訟排除」;並以「返還不當得利」作為迫遷工具。目前政府對華光社區的後續處置尚無明確規劃,華光社區去年8月最後一波拆遷後就閒置至今。

華光社區原址旁原為日治時期的台北監獄、看守所,華光社區即為安置法務人員的宿舍,土地所有人為法務部。1963年台北監獄與看守所分別搬遷至桃園縣龜山鄉與新北市土城區後,因台北市住屋不足與政府默許下,住戶仍持續居住於此,今年高齡74歲的余賜秦即是一例。

余賜秦表示,他在華光社區已居住30年,當初在東門市場賣菜,房子是朋友1982年搬遷後以十萬餘元轉售的。9年前余賜秦因感染肺結核導致氣胸,目前一家五口,包含有精神障礙的大兒子,僅能依靠社福津貼與二兒子的薪水租房子過活,後來還須返還200多萬元的「不當得利」。

2009年華光社區都更案通過後,法務部對華光社區100多戶居民提告,要求收回土地並提出38萬~800萬不等的不當得利賠款。民事法院依據民法767條判決華光社區居民敗訴,法務部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拆遷,並於2013年2月23日開拆。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周伯峰表示,法務部以國產署《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提起民事訴訟並不合理,其一是處理原則沒有法律位階,只是一個「行政規則」;其次,所有權方是國家,法院不應視為一般民眾的土地所有權,法務部雖然是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但和私人土地不同,「國家土地是為人民服務、公共用途」。

周伯峰也說,法務部擁有土地所有權,也同樣應負起管理之責。周伯峰認為,「這是30幾年前法務部的失職,當初就應該要處理了,為什麼拖到現在?」因此,周伯峰指出,法務部以不適切的行政規則作為起訴依據,不及法律效力,還要求居民返還不當得利,且民事法院又未察覺,導致最終的錯誤判決。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成員徐亦甫表示,明天是華光居民對國產署的行政訴訟準備庭,要向行政法院找回被踐踏的「居住權」。徐亦甫解釋,現在政府機關都是以「所有權」來想像,都更、拆遷案中,被保障的都是有所有權的人。然而,在1950~1960年代,由於當時台北市住房嚴重不足,因此有1/3的人住在違建中,是政府容許出現的歷史脈絡。

徐亦甫進一步說明,聯合國知道全世界有7億的人口住在違建中,這些居民選擇住在缺乏法律保障的地方,多半是經濟弱勢。因此,台灣2009年簽署的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中,明文規定居住權的範圍包含非正式住居,如華光社區,保障人民基本的居住權。然而,江宜樺卻回應,違建戶沒有居住權,用來合理化去年3月的第一波拆遷。

除了明日對國產署的行政訴訟即將開庭之外,華光居民尚對法務部、北市府和內政部等相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期望法院能正視公約對於居住權的保障。

74歲的華光居民,同時也是行政訴訟原告代表余賜秦,今日重回去年8月被迫拆屋還地的余家原址前,控訴國家以法律強制拆屋還地,還追討200萬元的「不當得利」。圖2之2:黃翊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