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賦予電子簽章法律效力,並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現行《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通過施行,本次修正是超過20年來的首次修法,為與時俱進,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5日初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並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有鑒於我國國際特殊地位,通過條文第14條內容修正,在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也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因此,修正草案也新增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的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

根據數位發展部新聞稿指出,未來數位發展部擬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投資或政治廣告時,需驗證廣告刊登者的數位簽章,一方面便利平台進行KYC(認識你的客戶)、從源頭減少假帳號,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跨平台聯防機制、迅速下架同一人刊登的網路詐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