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6年前不滿前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時,政府維安過當,與學生在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檢方認定為野草莓運動「首謀」,並依《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院經停審釋憲後重新開庭,並在今(14)天認定李並非首謀,且引用釋憲精神,本案為緊急偶發集會,不用事先申請許可,因此,一審宣判李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陳雲林2008年來台,李明璁等多名學者、學生認為政府維安過當、《集遊法》過度限縮人民人身與言論自由,在BBS個人版發起11/6於行政院的靜坐行動,訴求馬英九和劉兆玄道歉、修改集遊法,並引發後續長達1個多月的「野草莓運動」。警方認為李等人未事先申請,已違反《集遊法》規定,李被認定是「首謀」,並依違反《集遊法》起訴,遭求刑3個月。


然而,該案承審法官陳思帆審理時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憲,因而在2010年9月9日宣布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為國內司法史上首件法官主動聲請《集遊法》釋憲案例,最後並促使大法官在今年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認定「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今天下午台北地院合議庭根據釋憲精神,一審宣判李明璁無罪,全案可上訴。



李明璁目前人在英國訪問,他僅以聲明稿透過律師表示,基於普世保障公民人權的信念、台灣爭取自由民主的歷史,他始終認為這場官司應「當然無罪」,並希望此案是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