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失蹤人口能否調通聯記錄,政府機關態度不一。警政署、法務部都希望能修正通保法,放寬規定,並讓警方可以偵辦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不過,NCC官員則表示,緊急救難時,警方還是可以根據災防法規定,向業者調閱電信等相關資料。
去年9月政爭,立法院發現檢警調隨意調閱人民通聯紀錄、監聽,而修改通保法相關規定,要求警檢偵辦犯罪調閱通聯記錄時,必須是犯罪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需經法院同意,核發調取票。不過,這樣是否影響警方進行緊急救難之權力,也引發疑慮。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14)日上午舉辦「保密重要,還是保命重要」記者會,並由日前台南市失蹤人口當事人鄭姓男子的兒子出席記者會,說明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法後,他父親失蹤時所面臨的困難。
鄭先生表示,他父親可能因罹患癌症,久病厭世,7日駕車出去,家人得知後,立刻向台南市歸仁分局報案。若按照過去法律,警方本來可以馬上調閱通聯記錄、衛星定位,但這次警方特地請他寫一張願意負任何法律責任的請求同意書,才能向法院聲請調閱通聯聯記錄。在協尋過程中,他也打電話給黃偉哲請求協助。直到晚上9點多,才在台南高鐵站前、台39線橋墩下找到父親的小貨車。尋獲時,他的父親已經燒炭陷入昏迷,所幸緊急就醫後救回一命。
對於通保法的新規定,調閱通聯記錄,須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刑責、並經法院核可才能調閱,鄭先生質疑新法影響警方緊急救難的權限。他說,那天他父親找到了,但法院的核准函都還沒下來,他希望能修法,讓人民能更加幸福。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劉柏良表示,新修正的通保法上路後還處於磨合階段。7日,警政署也跟相關業者就緊急救難部分進行協調。他說,但協尋一個人不是光靠手機定位就可以解決,因為有時當事人的手機沒開。因此,警政署希望能進行修法,並放寬刑事偵辦的限制,畢竟,最重本刑未滿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每年就約有3萬件左右,而每個刑案當事人都認為自己的案件非常重要。
不過,對於緊急救難時,警方是否不能調閱通聯、衛星定位等資料?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李濠松則沒有把話說死。他說,通保法規範的是犯罪偵察事項,對於緊急救難部分,他建議行政機關是否能就災防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研議,看是否能有相關授權。
然而,李濠松也是代表法務部表達希望修法放寬,保留給法官審查的態度。他說,包括兒少保護、性侵等部分案件,有些最重本刑都不是3年以上,這些相關犯罪,即便是法官也都不能調閱通聯記錄。
不過,李濠松下午接受新頭殼訪問時指出,如果遇到鄭先生父親走失這個緊急救難情形。可以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3條授權,向電信公司取得相關通聯記錄。
然而,黃偉哲還是表示,他將提出通保法修正案,並列為優先法案,將這些規定加以明確化。
不過,NCC營運管理處技正梁溫馨則說,法律雖然有模糊地帶。但根據電信法第7條規定,緊急救難還是可以根據災防法等相關規定,調閱相關通聯記錄。
根據電信法第7條規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 (構) 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而新修正的通保法第11-1條規定是: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而精神衛生法第33條則規定:為利提供緊急處置,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設置特定之對外服務專線,得要求各電信事業配合提供來電自動顯示號碼及其所在地。
前項機關對來電者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得洽請電信事業提供該人所在地地址及其他救護所需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經辦前二項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