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黃世銘今(1) 天被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洩密、違反《通保法》第27條起訴,但法務部下午表示,黃世銘所涉的2項罪名均屬輕罪,依《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的司法官停職規定,若要停止檢察總長的職務,須認定他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而法務部長羅瑩雪下午備詢前受訪也指出,是否要求其停職,「現在似乎不宜很快做出決定」。

法務部指出,黃世銘所涉洩密、通保法都是不得上訴三審的輕罪,而且是否有罪,仍有待法院審理認定;至於行政疏失的部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尚在調查當中,沒有做出結論,所以,無法對黃世銘處以停職處分。

羅瑩雪則說,檢察總長停職須依《法官法》的規定,若沒有判決確定,只有在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時可予停職。而北檢起訴黃世銘的2個罪名最多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些都屬於不能上訴第三審法院的輕罪。

羅瑩雪還以前法官周占春為例,之前周因洩密罪被提起公訴,當時也沒有停職,後來獲判無罪,「如此看來,現在似乎也不宜對黃世銘案很快做出決定。」而且,她說,黃世銘所涉行政疏失的部份,還有待檢評會決定後,是否有懲戒、情節嚴重,才能做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