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空軍官校AT-3教練機飛行官黃銘勳去年進行編隊訓練時,與僚機擦撞,造成僚機墜毀,2名飛行員逃生受傷,空軍官校因此解僱黃銘勳,黃不服而提告,高雄地方法院昨(29)日判決解僱不合法,軍方需按月給付薪資,但全案仍可上訴。

空軍官校解僱黃銘勳的理由是,黃銘勳未在飛行前提示當天編隊的桶滾課目,僅以大動作課目說明含混帶過,飛行學員完全不知「大動作」的內容為何,導致僚機和長機無法保持安全距離。由於黃銘勳是戰鬥組雇員飛行教官,空軍官校因此以「人為操作失誤」、「未保持安全距離」,記過資遣他。

黃銘勳則指,擦撞意外事件後,空軍司令部一度專案敍獎,足見他當時處置得宜,才能飛返並安全降落,但空軍官校卻將他記過、停飛和資遣,作法全然不同,他控告空軍官校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空軍官校未能具體舉證黃銘勳在教學時的不能勝任情事,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同時去年7月6日,黃銘勳因認真負責、犧牲休息時間協助飛安教育,獲得2支嘉獎,此證明黃尚未達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依法不能解僱,兩造雇傭關係繼續存在。

高雄地院審結,判黃銘勳勝訴,判決雙方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官校飛指部應給付自停飛日起至復職日為止,所積欠黃銘勳的11萬元工資,並按月給付5萬多元薪資。

這起軍機擦撞意外,是去年1月3日空軍官校2架AT-3教練機進行空中編隊科目時發生,僚機墜毀屏東縣春日鄉山區,2名跳傘逃生的飛行員受重傷,擔任長機後座教官的黃銘勳則順利安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