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10日發佈的資料顯示,2012年提交「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案件數創歷史新高,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開始使用這一機制來解決與投資國政府之間的爭端。

聯合國新聞中心10日報導,「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是按照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投資爭端公約》建立起來的機制。如果外國投資者認為自己在國際投資協議中的權利由於締約國政府的政策或措施而受到侵犯的話,可以通過這一機制向相關國際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研究結果顯示,2012年外國投資者通過爭端解決機制提交的仲裁申請創新紀錄,已達62件。其中涉及締約國政府更改法規、取消許可證、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違規、撤回此前承諾的補貼和直接沒收投資等多方面的爭端。大多數仲裁申請來自已開發國家投資者。

  

另一方面,2012年在爭端解決機制下作出的仲裁決定共計42件,其中9件裁決要求締約國政府作出經濟賠償。在美國西方石油公司與厄瓜多爾的爭端中,厄瓜多爾政府由於單方面終止一項石油契約,被要求賠償的金額高達17.7億美元(約合新台幣530.43億元),創下爭端解決機制啟動以來的最高紀錄。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英文縮寫UNCTAD),中文簡稱「貿發會議」。成立於1964年,是聯合國大會常設機構之一,是審議有關國家貿易與經濟發展問題的國際經濟組織,也是聯合國系統內唯一綜合處理發展和貿易、資金、技術、投資和永續發展領域相關問題的政府間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目前有成員國194個。

《關於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中文簡稱《1965年華盛頓公約》, 1965年3月18日締結於華盛頓,1966年10月14日生效。該公約是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主持下締結的,為解決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間的投資爭議的多邊國際公約。

《1965年華盛頓公約》爭議的解決方法有「調解」與「仲裁」兩種。對於解決案件的法律,公約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如無此協議,則適用爭端締約國的法律以及可以適用的國際法規則。「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受理的案件,有排他管轄的效力,同時,「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受理案件以後,也不得藉口法律無明文規定或含義不清而暫時不作出裁決。裁決結果對雙方有拘束力,不得進行上訴或採取任何除本公約規定外的補救措施。各方應遵守和履行裁決。此外,公約還就國家主權豁免、公平與善意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等內容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