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台灣的「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原本只是1982年7月14日雷根總統透過當時美國在台協會(AIT)李潔明處長,向蔣經國總統口頭宣讀的一份「非文件」(none paper)。2003年4月出版《李潔明回憶錄》第228~231頁記載有關「八一七公報交涉的結果」。2016年7月8日美國參議院一致通過SCR 38共同決議案,重申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為美台關係的基石。此為美國前總統雷根以口頭方式對台灣提出的六項保證內容,首次以決議案的文字正式列入美國國會紀錄。

依《錢復回憶錄》(卷二)(2005年3月出版)第214、222頁記載,當年李潔明處長在「八一七公報」公布前後,兩次(7月14日、8月18日)由錢復陪同到七海官邸晉見蔣經國總統,7月14日係有關「六項保證」草案之說明。1982年8月17日「八一七公報」公布後,8月18日可能有關李潔明提供雷根總統的私人保證給蔣經國總統。

查2007年9月出版《懸崖勒馬─美國對台政策與中美關係》中譯本(英文版2003年出版),該書第105、106頁記載,作者容安瀾(Alan D. Romberg)指出,李潔明8月16日傳達了雷根總統給蔣經國總統有關「別的、更加有力的保證,這些保證沒有廣為宣傳。」

前述「保證」內容第一、四段如下(第二、三段從略):雷根總統要我向你保證,他堅定地、深刻地忠實於《與臺灣關係法》中的道義上、法律上的義務;美國繼續堅定地關注台灣的安全和台灣人民的安康。美國向台灣提供足夠的武器以便此台灣保持足夠的自衛能力,這一政策是美國政府立法機構、執法機構的莊嚴承諾,得到美國人民廣泛的、堅決的支持。……因此,這個公報不會限制我們對台灣防務需要作出反應的能力。我們方面的整個理解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繼續奉行和平政策為基礎。(State 228830, “Message to Chiang Ching-kuo,” op. cit.……)。

事隔42年(1982~2024年),雷根、蔣經國、李潔明、容安瀾等政治人物均已離世,他們留下來的文件史實,應予重視。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尤其是「六項保證」有「美國無意修改台灣關係法」之規定,俾讓台灣關係法(TRA)能夠發揮其積極功能,促此今後印太地區更加安全、和平、穩定與繁榮,台海及「民主台灣」的現狀得以持續下去,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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