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經朝野協商後決議,將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由最高可領2.6個月,大砍至1.2個月,回應社會改革聲浪。不過卻引發國營事業員工群起反彈,究竟朝野聯手針對國營事業績效獎金開刀的做法,是否合理?新頭殼開放線上辯論,歡迎網友發表您的意見。

為了反映國家經濟困境,減輕國庫負債,朝野協商後,決議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包括台糖、中油、台電及台水等4家公司2011年度績效獎金,由原先2.6個月下調至1.2個月,並追回先前預支的獎金。同時2012年度起,所有國營事業必須有盈餘才能發放績效獎金,且上限為1.2個月。

多數朝野立委認為,部分國營事業虧損連連,營運績效不佳,卻仍發放高額績效獎金,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因此期盼國營事業能「苦民所苦」,待未來經濟復甦後再行調整。

不過,國營事業工會對於此決議皆表示無法認同,痛批政府將台灣薪資水準不佳的責任通通推到國營事業、公務人員身上。此外,部分國營事業的虧損是來自配合政府所致的「政策虧損」,例如台水因配合政策凍漲水費,導致整體績效虧損,不能將此與其他國營企業的盈虧混為一談。

台灣石油工會理事長莊爵安也表示,「績效獎金」行之多年,早已經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如此將獎金一刀砍半至1.2個月,是「齊頭式平等」,忽略了不同產業、其盈虧狀況不盡相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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