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衛生署所提的《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案,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刑事責任規範,避免衍生防禦性醫療或造成醫病關係對立;並新增《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明定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界定並強化調解機制;針對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將設立「補償制度」。

衛生署表示,由於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過程當中,若造成病患死亡或傷害結果,對於其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應該要有具體規範,以符合刑責明確化的原則。因此,修正醫療法第82條之1,讓醫事人員在執行相關醫療業務時,可以有遵循標準。

該項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為: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若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若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則「不罰」。至於明定認定違反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應考量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

據衛生署指出,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過程中若造成病患傷亡,往往就形成醫療糾紛,而病人或家屬為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動輒興訟,不只造成醫病關係對立,也讓醫學生或醫師畏懼投入高風險科別,再加上現行訴訟程序冗長、高額的訴訟成本等,也讓興訟者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為配合醫療刑責合理化,行政院會也通過配套措施《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該法未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明訂醫療糾紛「強制調解」機制,明訂地方政府必須設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凡是醫療行為造成病人不良反映時,優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

除了強制調解之外,還設有補償基金的機制。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在今天的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很多醫療糾紛事故無法認定責任是歸究於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即屬於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以增加補償機制的方式快速解決,減少醫生壓力及醫病品質。對於因醫療事故導致重大傷害者,將列為補償對象,至於何謂「重大傷害」,則由衛生署另訂子法明定範圍。

行政院長陳冲今天也特別在院會中提及,台北醫學大學李祖德董事長針對醫療法投書媒體,指其是對醫療人員展現極大的善意,並呼籲醫界拋開「專業的傲慢」,並藉此機會發動自律、提升醫療品質、建立各種防錯機制,以減少醫療過失的產生,給予社會大眾具體落實的回饋與保證,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醫事人員免除刑事訴追的寬容,以創造醫病雙贏的局面。

陳冲說,他認為李祖德的投書充分展現醫病互相包容的概念,是目前社會最欠缺及需要的,同時指示衛生署對李祖德的呼籲提出回應,讓醫病關係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