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走過3條街,就被30部監視器拍到!就在昨天,我們可能還收發了幾封電子郵件、被智慧型手機定位了幾處行蹤。每人每天生產大量數位資訊,偏偏都是自己無法掌控。美國有些律師正在推動修法,希望把「保護個人數位資訊」納入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避免政府扮起「老大哥」(Big Brother)。

2005年12月16日,《紐約時報》報導, 美國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2002年下令監聽美國公民對國外的通話,以發現恐怖分子。2006年5月10日,《今日美國》報導,美國政府操作一個世界上最大的資料庫,收集了幾千萬人名、地址和其他信息。

當時曝光的醜聞細節顯示,美國國家安全局(NSA)這些侵犯人民的違法作為,都獲得民間電訊、電話公司的配合。

美國網路雜誌《slate.com》日前報導,隨著技術的進步,美國政府擁有更先進攔截電話和網際網路的方法,對普通美國人的間諜能力正在迅速增長。

報導舉例,聯邦調查局(FBI)前不久還告訴國會,希望在包括Facebook和Twitter等社群網站建立可監控的「後門」。加上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公眾無法知道政府收集了多少信息,也不知它們被用於何處。

諷刺的是,愈是民主國家,人民製造的數位資訊愈是龐大,政府的資料庫也更加驚人。

《slate.com》解釋,在舊蘇聯時代,檔案收集是由秘密警察負責,但現在是通過大規模的技術監測和數據匯總,由政府和私營部門合作;「政府正走向奧威爾式(Orwellian)、無所不知的狀態」。

在奧威爾(George Orwell)的小說《1984》中,世界只剩大洋國、歐亞和東等3國,大洋國由從未露面但無所不在的「老大哥」統治,到處標語寫著「老大哥正盯著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人們活在電視螢幕和竊聽器的嚴密監控下,沒有思想和言論自由。

現實中的各國政府,很容易就能舉證自己不是「老大哥」;但民間公司所收集的大量數據,隨時可能被民主國家的政府取得。

這些數據包括:網路廣告公司追踪網站使用者的資料,電子郵件公司儲存多年來我們的郵件地址甚至郵件內容,電話公司通過我們的手機記錄的訊息、通話內容和行蹤。雖然它們目前在民間公司手中,卻難保政府1張傳票就輕易取得。

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全文是:「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雖然法無明文,「隱私權」向來也被納入這個範疇。

不過,部分法界人土顯然認為,即便《第4修正案》涵蓋了「隱私權」,也不足以保護現今數位時代人民的數據隱私。

支持修法的《slate.com》,在6月1日刊出的文章中提到,未來纳入《第4修正案》的文字可以是:「人民數位資訊和通訊的隱私權是不可剝奪的。」(The people’s right to privacy in their data and communications shall not be abridg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