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喜歡,特別是在公共場合被侮辱,但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不被侮辱。」「言論自由權包括批評,嘲笑和冒犯。」「防止我們的感情受到傷害,這不是警察和法院的工作。」

英國前內政大臣戴維斯(David Davis)在今天的《每日郵報》(Daily Mail)這麼說。

在台灣,愈來愈多所謂公然侮辱案件的起訴判決讓人覺得離譜。例如,你可能對人說了一聲「豬八戒」,你就成為道德和法律的雙重罪人。有時,你只是把對方類比成某個知名公眾人物某甲,法官或檢察官會開始評價這位某甲的形象,來判定你是否侮辱了人。

在台灣,人們隨時踩著這些地雷。

《每日郵報》報導,部分英國會議員正在努力廢止「禁止侮辱性語言或行為」的法律條文。他們認為,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這樣的法律條文扼殺了言論自由。

「禁止侮辱性語言或行為」見於1986年英國《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第5條。戴維斯說,解決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拿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