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涉嫌虐傭遭逮捕一案,在台灣引起軒然大波,台美雙方對於劉姍姍是否應享有豁免權各持已見。前駐美國副代表陳榮傑表示,回歸1980年台美「特權、免責及豁免協定」,雙方豁免的約定是比照「國際組織」,外交部以「外交官」或「領事」待遇要求劉姍姍應享有豁免權恐怕有失妥當。陳榮傑在當年簽署協定時正好是外交部的主管科長。

今(16)日新頭殼「開放編輯室」節目中,主持人蘇正平專訪前駐美國副代表、前駐俄羅斯代表陳榮傑,談外交部在劉姍姍案發生後是否處置得當,以及由此案暴露出來我國駐外館處所面臨的嚴重問題。

曾參與1980年台美簽署「特權、免責及豁免協定」的陳榮傑表示,當年簽署協定的豁免權為比照國際組織的待遇,賦予台美雙方人員功能性豁免權,組織人員享有部分的豁免權利。陳榮傑說,關於豁免權的協定清楚載明,基於「執行職務」衍生的法律程序,才能享有豁免。

然而,協定中對於何為「執行職務」並無明確界定,並未比照過去在台美軍的換文方式做解釋。陳榮傑說,「特權、免責及豁免協定」的簽訂立基於「雙方互惠」原則,「豁免」問題或許存在解釋的灰色地帶,但如果所犯的罪是社會所不容的,誰都無法給予特別待遇。

至於外界爭議的劉姍姍事件是否能使用豁免權,我國與美方無法達成共識的問題在於雙方對「執行職務」的認定不同。陳榮傑認為,我方應在事情發生時,先將事實及法律層面的問題釐清,第一時間對人民及美方交代清楚;但我方前後兩次說法不一,引用「外交官」的豁免要求更與事實不符。陳榮傑說,外交部不應該在尚未釐清雙方豁免協定內容時,就大聲疾呼要求美方釋放劉姍姍。

對於有些報導指劉姍姍案適用「領事級」待遇,也可能為錯誤說法,陳榮傑說,當初台美簽署的「特權、免責及豁免協定」清楚表明為「國際組織」待遇,而非外交、領事官,也就是說,我國駐美人員不適用外交官及領事官的豁免。劉姍姍一案的豁免權問題,只能比照國際組織待遇處理。國際組織的豁免待遇接近領事待遇,但並非完全相同。

關於劉姍姍案的處理,陳榮傑說,政府應該要從另外的角度思考,而不是在外交豁免權的問題上打轉,這樣只會損害台灣尊嚴。主持人蘇正平也提到,應該從這次事件中,檢討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結構性問題。

蘇正平提到,我國在世界各地廣設100多個使領館,這是「泱泱大國」的規模,但用於人事的經費就已吃掉所有資源的大部分,使得業務費捉襟見肘。陳榮傑也指出,既然設了100多個館,就必須給予必要的業務費執行外交公務,然而,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駐外經費年年遭刪減,除了造成駐外使節有名無實、業務難以運作之外,當地雇員也常常以低於標準的薪資雇用,不僅流動率高,還容易發生緊張關係,傷害我國駐外館處的形象。

蘇正平表示,當駐外館處的職缺被視為「福利」,基於本位利益少不得,砍的是業務費,就會造成後遺症,劉珊珊涉嫌虐傭案有可能起因於此,外交部必須從這事件中學到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