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同醫院員工於社群媒體及市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反映大同醫院經營權於114年轉換後,因想繼續留任大同醫院而被服務單位要求於11月15日離職,致離職後無工資收入、亦無法領取大同醫院依約定應發給的「聖誕獎金」等勞動權益受損之情事。高雄市勞工局隨即於今(28)日上午派員前往大同醫院並邀請高醫工會代表一同入場了解釐清相關疑義,併向院方說明相關法令規定。
勞工局表示,所稱「聖誕獎金」事項,如大同醫院已就該獎金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自應依據相關約定方式辦理,不得片面取消或以強迫勞工離職方式,而拒絕給付所稱原已約定之「聖誕獎金」。又大同醫院員工係與大同醫院簽署勞動契約,勞工之雇主為大同醫院而非高醫大法人,114年長庚法人接手經營大同醫院後,留任員工之雇主仍為大同醫院,因此大同醫院現職員工如選擇於長庚法人接手經營後持續留任大同醫院,自無提出離職申請書之必要。
據大同醫院管理及人事部門、工會代表均表示並未接獲員工反映社群媒體所指事項,目前皆尊重員工的意願辦理。大同醫院同時表示所稱「聖誕獎金」應係指年度盈餘分配性質之獎金,凡上一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在職,不分選擇轉任高醫體系其他院區或留任大同醫院之現職員工,皆依此約定辦理,勞工局同時呼籲如有相關勞工權益疑問,均可直接向勞工局諮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