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5)日通過監委余騰芳、李炳南、馬秀如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沒有善盡督導管理金門酒廠職責,導致金門酒廠在執行防偽宣導工作、重大支出、公關費編列支用、對子公司投資決策上,均有規劃草率、執行不力的現象。

監察院指出,金門高粱酒私釀情形普遍,而在中國則有仿冒台灣標籤的大陸酒十分普遍,仿冒酒易對金酒公司的權益產生不當的影響。金酒公司雖在96至98年編列防偽宣導經費達新台幣9800萬元,實際僅執行1924萬餘元,執行率約19.6%,甚至98年度執行率僅0.84%,99年度亦僅2.61%,明顯偏低。由此也可看出,金門縣政府未善盡督導金酒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漠視打擊假酒業務。

此外,糾正文也認為,金酒公司自92年起陸續辦理金寧三廠整廠系統新建工程等5項計畫,預計投資20億餘元,截至99年底止均未完成,金酒公司先期規劃作業過於草率,浪費鉅額規劃設計費用2,786.5萬元,卻無法有效達成原計畫預期效益,實有疏失。

監察院也認為,金酒在大宗原物料管控也欠佳,迄無自行檢驗進料之品管機制,驗收諸多疏漏;耗費488萬元購置檢驗儀器設備,完成驗收後卻未能有效使用,明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也提到金酒公司公關費編列也不符預算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明訂規範標準,公務員婚喪喜慶等社交往來,受贈財物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約3000元,但金酒公司公關費用在致贈同仁的禮金上,卻超過相關標準,例如99年12月9日支出員工(子女)5人結婚禮金,金額從4800元至5200元不等。

監委認為,金酒公司公關費編列不符預算規範,實支數占營收比率為台酒公司2倍,一般國營事業10倍,確有可議。監委認為以上問題金門政府都未做到有效督導之責,實應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