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下旬,台灣紅十字會由會長陳長文帶領,組了一個考察團,到中國川震災區探視由該會援建的軟硬體項目。這一行,與其說是去檢查援建項目的品質、績效,不如說是去驗收台灣紅會在川震災區工作3年之後,在當地所獲得的總評價。總結一行的印象,這個評價是非常高的。

不過,不久前台灣紅會對日本311大地震的賑款的處理,卻引發一些民眾的質疑,甚至還導致部分捐款民眾要求退款的風波。雖然後來的發展,澄清了分批撥款確實是國際常例,也是負責任的作法,但一些民間批評還是促使內政部決定修改自1954年以來未曾更動過內容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很長一段時間,台灣紅十字會和許多由政府哺育的組織一樣,是不容易查覺它的存在和功能的。不過,自從兩岸關係開放探親以後,台灣紅十字會便開始處理一些政府不方便出面的人道工作。這部份工作還算單純,主要聯繫對象是政府,而且是接受委託辦事。

近年來天災頻傳,一個比一個嚴重,使得原本就是以人道救援為宗旨的紅十字會受到特別的矚目。台灣豐沛的愛心,每每在重大災害之後,化成可觀的捐款,希望透過類似紅十字會的組織,可以減輕災民的痛苦。

這些善款金額龐大,像南亞海嘯,台灣紅十字會收到的捐款有7億新台幣,中國汶川地震16億,日本大地震24億,國內88水災的捐款和其他收入更是高達50億。這麼大的數字,紅十字會是否能有效運用,是否會遭到挪用,若有不慎或誤解,便容易引起社會議論。

雖然各項專案,台灣紅會會提出責信報告,但這些責信報告即使經過會計師審核,仍不免只是概括性的敘述。作為一個必須處理巨額捐款的人道救援機構,沒有比建立民眾對它的信任更重要的事了,而一個五、六十年未改的法律架構,只會讓這個機構和民眾更疏離。

有些人主張,為紅十字會不須特別立法,這又矯枉過正了。紅十字會不是普通的慈善機構,它的任務包括戰時傷病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它必須遵循國際紅十字公約,在某些任務上它必須取得政府的密切合作,如果沒有特別法規範,這樣的合作很難有效進行。

固然國際現實讓台灣無法成為「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會員國,但由於台灣積極參與數次國際重大災難的救援,台灣已可參加若干特定議題的集會,進而建立與國際間的聯繫管道。這種關係也只有台灣紅十字會與其他國家紅會一樣,在國內取得特殊法定地位才有可能維繫。

內政部不久前推出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要把會長任期予以限制,這是對的,可以活化紅十字會的組織。但是否一定得把紅會發動勸募的流程和其它慈善機構一視同仁就有討論餘地,畢竟紅會組織理已有政府監督機制,事實上只要有常務理事會通過應已足夠。

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去修改總會與地方分會、支會的關係。1954年的「紅十字會法」仍是以大中國概念規劃總會與地方關係,導致地方分會、支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總會卻無法規範地方不當行為。過去傳出有地方組織以佣金爭取捐款或不當使用紅十字會名義辦私人養護機構,便是總會無力節制地方的後果。

不過法律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台灣紅十字會要發展的好,本身的能力和民眾的信任是關鍵。而要爭取民眾最大的信任,最根本的還是必須堅持人道、中立和獨立的原則,避免捲進具有政治或意識型態本質的爭端之中。台灣民眾有藍有綠,但台灣紅會只能展現人道的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