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消費者接受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和電子票證業等服務,都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範圍。

有鑑於近年來全球發生金融風暴,消費者往往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成為弱勢的一方,而且求助無門,訴諸於法律又曠日費時,消費者也無力負擔巨額的律師費用。

因此,今天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金管會應設立財團法人型態的爭議處理機構,設置由9至25位評議委員所組成的評議委員會,等同專業法庭的功能,受理金融消費者的申請評議,但金融消費者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其目的在於,保護一般普羅大眾,而非幫助擁有豐沛法律資源的專業機構或財團。

提案立委蔡正元表示,該法施行後,如果民眾遇到金融消費爭議,依規定,應該先向金融消費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消費服務業於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回覆消費者,消費者若不滿意可於60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對於爭議事件,經1/2以上的評議委員出席,且1/2的出席者同意,即作成評議決定。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90日內,申請爭議處理評議書送請地方法院核可,經法院核可的評議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若金融消費者不滿,可再循法律途徑訴訟。而金融服務業若事前簽訂同意書,願接受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評議決定的額度賠償,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