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手機電磁波「可能致癌」,長期關注電磁波議題的環保團體今(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能夠將手機電磁波的SAR值標註在機殼外部,另外,環保團體也要求教育部禁止15歲以下的青少年在校園使用手機。對此要求,NCC表示,去年7月已強制要求手機須在「適當位置」標示警語及SAR值;教育部則說,「校園禁手機」還需要帶回去與各單位討論。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強調,WTO附屬機構「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將手機電磁波以及極低頻電磁輻射,列為和塑化劑(DEHP、DBP)、咖啡同等級的「2B可能致癌物」。她說,然而塑化劑只要停止食用就能免除風險,咖啡也只對膀胱癌也影響,電磁波卻是如影隨形地充斥我們日常生活中。

陳椒華說,電磁波的危害不輸塑化劑,立法院已決議要求環保署將「環境建議值」833毫高斯改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換句話說,如果只是短時間在833毫高斯的環境下,比較不會受到影響,但不代表可以長期一直待在833毫高斯的環境下。

陳椒華也呼籲NCC,應要求手機製造商在外殼明確標示SAR值(電磁波能量特定吸收率),讓消費者可以判斷選擇低電磁波的手機;此外,教育部也應勒令校園禁止15歲以下學童使用手機,以免增加學童罹患腦瘤機率,及影響腦部機能。

NCC技術管理處科長韓鎮華回應,去年7月已強制要求,手機須在適當位置標示警語及SAR值,目前市面上手機都符合規範。不過,陳椒華質疑「適當位置」過於抽象,應該明定在手機殼背部。

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秘書廖雙慶則表示,根據統計,6到18歲的青少年,有將近5成7的人擁有手機,所以,教育部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廖雙慶坦承,以前校園內對於學生的手機使用只能進行自主性管理,如果要限制禁止使用,教育部認為,需要衛生署趕緊做出規範,教育部也會在近期內與各方代表,討論在校園內禁止手機使用的可行性。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專門委員蘇新育則說,手機電磁波致癌的直接證據還很有限,只能說有正相關,而且需要每天打手機30分鐘、經過10年,才會看到致癌的可能,所以,現階段還無法確定致癌。他也表示,國健局去年已做了兒童青少年使用行動電話建議事項,國健局網站也有電磁波資訊可供下載,未來會密切注意各國政府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