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掃蕩遭塑化劑污染食品,行政院今(31)日晚上12點一過,將動員全國22縣市衛生局、消保官前往各大賣場、超商,針對公告的五大類食品進行稽查。如發現業者仍有應下架而未下架,或無法提出相關安全證明,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通路商與製造業者開罰。

衛生署副署長蕭美玲下午說明相關聯合稽查規範。她說,首先,只要貨架上有政府公告的這五大類產品,廠商都要提出產品安全證明,證明原料非來自於昱伸與賓漢這兩家原料製造商,否則不能販售。

如果拿不出原料來源證明,蕭美玲說,就要有檢驗證明確認沒有驗出包括DEHP、DINP等6大項塑化劑成分。對於食品業者應下架而不下架之產品,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處以6萬到30萬罰鍰,或依第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萬到90萬罰鍰。通路商若拒絕、妨礙或規避稽查抽驗者,則依該法第35條處3萬到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蕭美玲並呼籲消費大眾,一起來掃蕩遭塑化劑污染食品。消費者到店家或賣場時,可以詢問店家是否有安全證明,多問可以給業者壓力。如果業者提不出安全證明,或消費者感覺到不安心,那就不要買。如果覺得有可疑的產品,可以提供或向各地衛生局檢舉。

新聞局長楊永明強調,政府不會刻意去罰柑仔店的阿公、阿嬤。如果查到還沒有下架的食品,會先罰通路商與製造商;但如果柑仔店被查到該下架沒下架的食品,經告知24小時候還在販售,則還是會開罰。

此外,對於通路商、店家被查獲不合格食品下架時限有多久?食品藥物管理局副局長許銘能表示,將授權給現場聯合稽查小組成員判定合理的下架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時限到了還不下架,就逕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