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去年(2010)6月完成簽署,國內赴大陸申請案件多為半導體、通訊、電子等高科技產業。另台灣農產品、影音著作權也開始獲得助益。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去年(2010)年9月生效,其成果如下:1.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其中,以專利優先權最多。國內企業赴大陸申請案件,2010年共有22419件,商標10767件,其多半為半導體、通訊、電子等高科技產業。大陸企業來台申請專利案件則為755件,商標1603件。

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智慧局可協助案件處理,截至今(2011)年4/30日止,共有23家廠商,涉68件商標案件。其尋求協助的案件包括:台灣廠商的商標遭搶註,因而請求加速撤銷搶註商標,或在台已取得註冊商標,但到了中國申請時,因兩岸文化語言差異而被駁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加速審查的公益事由案件,如「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台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證明標章,由於涉及農民利益而須加速審查,其已於今(2011)年1月起陸續獲准,取得商標權。

著作權認證部分,去(2010)年11月完成的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協助台灣到大陸出版的影音製品取得認證,縮減以往須透過香港認證的耗時,可由台灣直接向大陸提出認證,僅需兩天,至今(2011)年3/31日止,TACP共接受錄音製品27件,影視製品5件,其中包括;〈羅志祥 獨一無二〉、〈丁噹 未來的情人〉、〈張惠妹 都什麼時候了〉、《第36個故事》等等。

台灣目前提出的植物品種權,其10個項目中,中國已將朵麗蝶蘭、文心蘭、印度棗、番石榴、芒果納入研究,另有台灣業者提出蝴蝶蘭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