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提名邵燕玲法官作為大法官人選引發爭議,召開記者會除了向全民道歉外,還強調法務部已提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草案,將刪除「違反其意願」的構成要件,馬英九認為,只要等修法通過,即可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今(10)日律師婦團召開共同記者會駁斥,此舉只會全數犧牲遭熟識者性侵的成年被害人。

今天在記者會上,與會的所有律師都穿上律師袍,象徵其為個案服務的專業形象,各團體代表戴上打上大叉的口罩,象徵被害人在法庭中,自主意願不被正視的情況,並高舉標語「強迫行為是違反意願,但違反意願並不限於強迫行為」,表達出政府及立法機關對於性侵害案的不了解。

尤美女律師即表示,這次女童的爭議判決,問題不只是法條需要修改,而是法官在性侵害判決時對於個案的證據審酌相當嚴苛,即使女童已經哭喊不要,卻仍被視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的意願,然而政府和立法機關回應這些爭議,僅以修法做為唯一方向,將刑法第221條「違反其意願」的構成要件刪除,此舉不但無法解決兒少性侵的問題,更會使得7成遭到熟識者性侵的成年被害人犧牲。

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委員會主委張菊芳強調,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精神是保障性自主權,然而這次行政院版本將違反意願刪除的修法方向,卻完全違背了立法精神。律師公會認為,這次的修法太過草率,過程嚴重缺乏民主程序,呼籲相關機關應立即擴大召開公聽會,並且不應忽略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的問題。

台北律師公會兒少問題研究委員會主委李兆環舉2個親身辦理的個案,以說明為何依照政院版的修法方向,將會使熟識性侵的案件皆無罪可判。

第1個案件是30歲的已婚家庭主婦,加害者是位在家工作的男子,也是她的鄰居,加害者時常邀請被害人到家中參觀工作成果,某一次,這名男子對被害人做出要求親吻的舉動,並進一步與之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因為身處對方家中,不敢反抗,僅一直說「不要,這樣不好」,最後進入司法程序,不但性侵害無法成立,為懲罰加害人,被害人的丈夫只能以通姦罪提起告訴。

第2個案件是在工作場合發生同事對同事的強制猥褻,在加班的狀況下,公司內僅剩加害人與被害人,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摸胸和親吻的舉動,而被害人因害怕和驚嚇,沒有強力反抗,而加害人也沒有做出任何強制行為。在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這些案件的狀況都沒有被考量到,若修法通過,這些案件也就非常可能連檢察官都無法起訴,完全無法進入司法程序。

林天財律師表示,今天以一個男性出席記者會,代表的就是性自主權的議題並不只是婦女團體的問題,而是全民應瞭解且注重的議題,但從政院版的修法中可以看見,政院並未將全盤了解、層層檢視這次的女童爭議問題,更遑論尋找解決方案,因此,強烈呼籲立法院不要急著審議,應該讓妨害性自主罪章得到更全面性的討論和檢視。

吳宜臻律師特別將刑法第227條的問題提出討論,這也是此次爭議最大的條文,也就是針對兒少性侵的問題,她認為應將未成年人的保護條文拉出,而非與保護成年人性自主權的法條相互混淆。此外,重刑也並非解決辦法,熟識性侵的複雜樣貌並未被看見,例如許多家庭為了不讓外人知道家內發生的事而不願提出告訴,或害怕小孩可能因此需要被安置而不願提出告訴等問題,而重刑極可能會使熟識性侵變得更加混亂和複雜。

台北晚晴婦女協會義務律師賴淑玲認為,修法應該要看見性侵害樣態的多樣性,例如夫妻間的性侵和情侶間的性侵,這些狀況都很可能是被害人沒有反抗、因為被突然改變的加害人嚇到、害怕生命受威脅而沒有強力掙脫或反抗,然而他們的性自主卻是確實的受到侵害,若政院版通過,這些案件會完全不被看見,也不能夠被解決。

最後,莊喬汝律師提出修法方向的建議,妨害性自主罪章要保障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而此罪章的中心概念就在於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應由他自己決定,當今天他不願意的時候就是不願意,然而,這個最重要的概念從1999年第1次修法時,就完全沒有被理解,也沒有被看見,因此,這次修法是否可以朝向積極同意的方向做修正,也就是朝向未經他人同意而與之性交者,就是妨害他人的性自主方向修正,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參考民間的意見,讓社會大眾所關注的性侵害修法議題能夠得到充分的討論,讓妨害性自主罪章能夠全面的被檢討,而不要急於回應民意而快速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