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ECFA兩岸投資保障與爭端解決機制協議,都將爭取在第7次江陳會中簽署;針對2項協議,經濟部談判團隊已於3月底前往北京會商,雙方談判進入關鍵期。

經濟部官員說,兩岸投保協議適用範圍鎖定在投資部分,而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內容,主要是調解因執行ECFA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包括該降稅未降稅等問題,涵蓋範圍較廣,不過兩者均牽涉若爭議未能解決時,如何由公正第三者仲裁問題,但因ECFA是雙邊協議,「原則還是先雙邊協商解決」。

ECFA(兩岸經濟協議)去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包括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貨品貿易協議以及服務業貿易協議4項後續協議,在今年2月22日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後,即陸續展開。

經濟部官員表示,中國台港澳司司長陳星一行人曾於今年3月中旬率團來台,與台灣國際貿易局長卓士昭等人對談,雙方針對後續協議談判進行原則性意見交換。

此外,去年8月即已展開協商的兩岸投保協議,由於仲裁機制設計與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性質類似,預期面臨的談判瓶頸也都相同,包括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長凌家裕等人,已於3月底前往北京與中國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進行磋商,雙方談判進入最後階段。

施顏祥表示,兩岸投保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協議都希望能夠在第7次江陳會中簽署。

經濟部官員說,兩岸投保協議中,有關民間對政府的糾紛處理,台灣與中國的國內法均沒有類似的條文設計,雙方必須回過頭檢視並且建立相關法制環境,過程相當複雜。

同時,對於一旦發生投資糾紛,如何設計出兩岸可以接受的仲裁機制,也是兩岸投保協議磋商的核心議題,這些棘手議題雙方都已在洽談中。

官員進一步指出,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最大精神,還是在執行ECFA協議產生糾紛時,必須協議訂定雙方,即台灣與中國坐下來先協商,至於雙方協商不成,如何尋求公正仲裁方式,則是兩岸必須要協商找出適合兩岸特色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