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但是將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放寬補償範圍,補償機關也可依法向公務員求償。

司法院表示,「冤獄賠償法」主要是以損害賠償的概念所訂定,體現去年大法官釋憲「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時,應予補償」的意旨,並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才擬具。

行政院今天通過的草案規定,凡經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案件中,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無罪或不付審理等裁判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等情形時,都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草案中也規定,請求人因不滿14歲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等,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或請求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等情形,不得請求補償。

至於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導致發生刑事補償事件,補償機關於補償後,也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失職的公務員求償。

另為配合國際人權公約,行政院也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少年收容期間應交付少年調查官適當輔導,法院並得依職權或聲請而變更或停止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