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吳敦義今(10)日表示,鑒於國際人權2公約,對犯情節重大之罪,並未禁止死刑,因此我國維持死刑,不僅沒有違反2公約的規定,並能兼顧大多數國人關心治安,望治心切的期待及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這才是兼籌並顧。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等修正草案,以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刪除部分死刑刑責的規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指出,鑑於槍砲彈藥極易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導致傷亡,維持現行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該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違反該條第1項規定者,因尚未造成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刪除死刑規定,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主要是,考量犯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維持得處死刑規定;至於因而致人於重傷者,因尚未造成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刪除死刑規定,仍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修正草案,刪除意圖勒贖擄人,及因而致重傷者,均得處死刑之規定,但仍維持意圖勒贖致人於死者,得科死刑之規定。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至新臺幣300萬元,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目前經濟水準。2.因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刪除得科處死刑之規定,以符合兩公約意旨,但仍得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達嚇阻效果。

吳敦義在院會中表示,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課處死刑,馬英九總統已經簽署這個公約,同時也要把公約的精神與規定化為國內法,讓全國遵行。

馬英九過去也曾宣示,簽署兩公約後,要盡量逐步減少非必要判處死刑的規定,只有從法律上來做修正,才能減少唯一死刑及判處死刑的規定。

吳敦義也指出,最近歐盟有部份人士對於我國前不久執行了5個已定讞的死刑犯,有一些表達遺憾或是抗議的聲音,「我們當然謝謝類似的指教」。

話峰一轉,吳敦義進一步指出,「也有人質疑我們在歐盟通過免簽證後才執行死刑,這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在洽商歐盟給我們免簽證前,就已經執行過死刑,大約是去年4月30日,歐盟也了解我們對於廢除死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