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濟協議ECFA早收清單敲定,根據雙方已商妥的金融服務業早收清單,台灣給予中國9項,中國給予台灣11項。中國開放的11項中,8項是非金融業,3項金融業,包括銀行、保險與證券期貨業。台灣開放給中國的是8項非金融業,金融業部分只開放銀行業。

行政院金管會今天在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及國民黨團報告指出,雙方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列入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已達成共識。

金管會表示,未來我國銀行在中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1年後即可申請設立分行。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設立滿2年,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行設立滿1年且有獲利者,可申請辦理中國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

我國銀行在中國之分行、子銀行,亦可申設專為小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之專營部門,另外申請在中國中西部、東北部設立分行,陸方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給予便利。

證券期貨業部份,同意對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便利,並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地區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所名單,同時並簡化我國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地區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之程序。

金管會指出,我國銀行業者可在分行或子銀行設立1年後,經營人民幣業務,對銀行業者本身之業務發展及解決大陸臺商融資困難,均有助益,並可為大陸地區中小型臺商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同時未來營業據點更可向大陸中西部及東北地區延伸,有助於我國銀行業之進一步發展。

而未來陸銀在臺分行申請經營新臺幣業務,金管會將基於兩岸金融管理辦法及互惠原則,予以審查。

金管會說,雖然早期收穫協商難以完全滿足國內金融業者之所有期盼,鑒於兩岸金融市場不僅在對外開放幅度上存在落差,雙方市場更存在結構性差異,因此兩岸金融議題協商必然須循序漸進,待「兩岸經濟協議」已規劃簽署生效後,雙方將在6個月內展開服務貿易協議之協商,屆時會持續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更多優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