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產總指出,本次三讀通過的工會法修正內容,已將現行法中許多對於組織工會的限制取消,美中不足的是,仍有許多未竟全功之處,並未刪除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限制,讓教師工會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相同;以及工會法若干條文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限干涉工會自主運作。這些意見並未被立法委員所採納,只能留待未來繼續努力爭取。

全國產業工會指出,現行法中許多對於組織工會的限制已經在修法中取消,包括教師不得組織工會,工會組織型態的限制等等規定。至於各工會最為關心的第7條「強制入會」,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另外,有關上級工會理事長會務假的保障方面,也在最後的朝野協商階段,於第36條會務假規定中增列第三項「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全產總表示,美中不足的是,上級工會理事長的會務假保障僅限制在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未能涵蓋縣市級總工會,且必須具有企業工會理事或監事的身份。除此之外,對照各工會團體共同擬具的說帖中提出的五大項意見,仍有許多未竟全功之處,例如在第6條之中增列允許「非典型僱用」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並且刪除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限制,讓教師工會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相同;以及工會法若干條文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限干涉工會自主運作,應予刪除。這些意見並未被立法委員所採納,只能留待未來繼續努力爭取。

全產總也表示,歷經十多年來的修法討論,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雖然明白集體勞動三法有非修正不可的迫切性,但卻因各界歧見極大,多次於立法院中功敗垂成,今日工會法能夠三讀通過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