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簽訂在即,國會能否對相關的兩岸協議進行實質審議?律師賴中強指出,2008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共簽署了12項協議,3項金融MOU,無任何一項經過立法院審查通過或准予備查,而以373項的行政命令直接執行。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以法律訂定者,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轉立法院審議;未涉及上述事項者,則30日內行政院核定後轉立法院備查。

賴中強在newtalk「公民看國會」節目上表示,無論是「審議」或「備查」,均須送進立法院院會處理,但是政黨輪替以來,兩岸共簽署16項協議,調閱2年來的議事紀錄,無一項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准予備查」。

協議未通過立院審查,是否我國就不再執行?賴中強表示,有關中國地區的行政命令,馬政府就發布了373項行政命令,規避國會審查。

舉兩岸空運為例,兩岸江陳會中簽署的「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立法院都未通過,但兩岸飛機不因立法院未通過審查就停止往來,政府反而在98年6月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等類似的行政命令持續進行兩岸空運業務。

賴中強尤其擔心,馬政府再三保證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但行政院透過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讓在台投資330萬美金的中資,就可聘請7名中方人士擔任董監事、1人擔任經理、7個主管及技術人員來台工作。

他表示,外籍人士透過勞委會核發工作證,限制工作時間與最低工資,不會讓他們與本地人削價競爭,但透過上述許可辦法進來的中國勞工,並無相關法令規範最低工資,讓我國的勞工權益出現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