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今天表示,5月修改「勞工請假規則」時,將一併鬆綁勞工安胎、罹癌回診請假規定,最多以1年為限。也就是勞工未來若罹患癌症需時常回診也有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隨著現代醫學進步,罹癌勞工使用先進療法後,不一定要住院,也不一定會喪失工作能力,但要頻繁請假回診追蹤病況發展。孫碧霞說,「30天病假顯然也不夠用」。

有關無薪安胎假,孫碧霞指出,現行「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1年可請30天有半薪、不需住院病假,及2年內不超過1年不可支薪的病假。懷孕勞工安胎不需要住院,但不能亂動,往往請完有薪病假、事假及特休假後,若安胎仍不順利,「通常都被雇主要求離職」。

她說,就算有雇主願讓懷孕勞工留職停薪,但依勞基法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不能有勞保」,懷孕勞工權益也會因此受損。

考量懷孕勞工安胎及罹癌勞工回診頻繁實際需要,勞委會決定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經醫師證明有安胎、罹癌回診需求勞工,不受非住院病假30天限制,一律視同住院病假,最長可請假1年但不給薪,雇主不能拒絕,最快5月就可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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