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縣市合併升格後的地方區域重新劃分,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右圖,黃揚明攝影)表示,草案賦予內政部法源依據,未來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即可針對鄉鎮市區進行重新劃分。內政部預計明年底配合直轄市升格,將現行全國368個鄉鎮市區,將以20萬人為基準,縮減至100至150個。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行政區域的調整應兼顧地方政府意願及民意趨勢,並涉及國家整體資源重新分配,為使國土資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確保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整合中央、地方及社會各界的資源與力量。

內政部表示,現行基層行政區大小規模不一,部分偏遠鄉鎮人口可能不滿1萬人,北縣板橋市人口則多達55萬人,因此影響行政效率,在勞役分配上也不公平,未來整併將以100至150個鄉鎮市區為目標,各行政區人口約為20至30萬人。

草案規定,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人口規模、自然及人文資源、災害防救與生態環境維護、族群特性、語言、宗教風俗、鄉土文化、社區意識、地方財政、產業發展、交通發展、生活圈、海岸海域、河川流域、選區劃分、民意等因素。

此外,涉及省、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分,應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經政院核定通過;涉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提出,經內政部核定通過。

包括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時,應組成11至25人規模的審議委員會,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且行政區調整時,應公告計畫30日,並辦理民意調查及公聽會,但屬小規模行政區調整,為便於行政管理需求,無須辦理民調及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