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作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其院長人選的討論,時常被政治語言與輿論聲量所淹沒。近期圍繞陳建仁院士接任中研院院長的議題,亦出現將其與具高度政治知名度人物相提並論的說法。然而,若回到法律制度與學術評價機制本身,這類對照在專業上並不存在實質討論空間。
首先,院長資格具有明確的法定門檻。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中研院院長須自「院士」中遴選。此一條文並非形式設計,而是中研院作為學術自治機構的制度核心。換言之,院士身分是進入院長遴選程序的必要條件,而非可依政治聲望或公共影響力彈性調整的選項。
其次,院士制度本身代表的是學術評價體系中的最高肯定。院士並非行政職務,而是對長期、穩定且具國際影響力研究成果的終身認證,其產生過程高度仰賴同儕審查與國際學界的專業評價。即便具備學界經歷或曾任研究機構職務,若未達院士等級,制度上即無法與之相提並論。這並非價值高低之分,而是不同制度體系的自然分工。
從制度適格性檢視,陳建仁具備院長任命的關鍵正當性,並非源自其政治歷練,而在於其早於從政之前,即已完成學術體系中最嚴格的專業驗證。他於1998年即當選中研院院士,長期深耕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研究,並獲得美國國家科學院、世界科學院及宗座科學院等國際頂尖學術機構的肯定。這些榮譽並非國內政治權力所能主導,而是建立在跨國同儕審查基礎之上。
此外,其曾任中研院副院長及多項學術與研究機構主管職務,對研究治理、資源配置與學術政策具有實務理解,亦符合院長職務對學術領導能力的制度期待。
再者,中研院院長的產生程序,本身即設計為高度學術自主。候選人須經院士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提名,並由評議體系完成推薦後,始送交總統特任。此一多層次機制,正是為了降低單一政治權力對學術領導職位的直接影響。在此架構下,政治聲量無法取代學術同儕的專業認可。
中研院院長的任命,本質上是一項制度與專業的選擇,而非政治立場的競逐。回到法律條文與學術評價機制本身,或許才能讓相關討論回歸理性,也有助於維護我國學術自治與制度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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