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外送專法」立法討論升溫,社會輿論多半聚焦於「平台是否剝削外送員」,甚至傾向以傳統《勞動基準法》的邏輯,要求平台全面承擔雇主責任。此種直覺式回應,固然回應了社會對勞動保障的期待,但若缺乏對平台經濟結構的正確認識,極可能導致制度設計的根本錯置。
從比較法與經濟法的角度來看,我並不反對制定外送專法,反而認為台灣確實需要一套回應數位平台勞動型態的專門法律。然而,關鍵不在「要不要立法」,而在於「如何立法」,以及立法過程是否維持應有的制度中立與程序理性。
回顧先前 Uber 與 Foodpanda 併購案的討論歷程,值得立法者深思。該案在尚未進入實質審查與完整競爭分析前,主管機關便已公開釋出高度保留甚至反對的政策訊號,使得併購案在制度上尚未真正「被討論」,便已實質上胎死腹中。此一經驗,已在市場與投資界形成一種觀感:部分平台政策的結論,似乎早於證據與程序之前便已預設。
在此背景下,外送專法的推動,難免引發另一層制度性疑慮:是否存在「先畫靶、再射箭」的立法風險?亦即,先在政策與政治層面形成對特定平台商業模式的否定立場,再透過立法工具加以驗證或合理化,而非反過來,從實證資料、比較法經驗與市場結構出發,推導出最適切的規範設計。
若立法的出發點,已隱含對平台經濟的不信任,甚至將平台預設為需要被「矯正」的對象,那麼外送專法便極可能淪為目的導向的規制,而非中立的治理工具。這樣的立法方式,不僅會提高產業不確定性,也將削弱主管機關在未來其他數位經濟議題上的政策可信度。
就實質面而言,外送平台如 Uber Eats,本質上並非傳統意義下的單一雇主,而是結合消費者、外送員與商家的多邊平台。外送員的工作模式具備高度彈性與自主性:可自由上線與下線、可拒絕派單、可同時跨平台接案,其收入高度取決於個人投入程度。這樣的關係,顯然不同於受雇於單一企業、受固定工時與指揮監督的勞工。
若外送專法直接套用傳統勞基法邏輯,強制平台負擔全面雇主義務,其實際後果,並非「提升保障」,而是迫使平台走向排班制與人力精簡。大量兼職外送員,特別是學生與彈性就業者,反而將被排除在市場之外。制度設計若導致選擇權消失,便難以稱之為對外送員真正有利。
此外,將平台簡化為「只抽成、不負責」的論述,也未必符合實情。以 Uber 為例,平台早已透過私法契約與自律機制,內部化相當程度的風險,包括意外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即時客服與事故處理流程。這些並非法律強制,而是平台為了維持市場信任與網絡效應所自然形成的治理機制。外送專法若要介入,應是將這類既有保障制度化為最低標準,而非全盤否定平台既有的運作邏輯。
更值得警惕的是,過度提高平台合規成本,從競爭法角度來看,極可能加速市場集中。當中小平台因無法負擔制度成本而退出市場,剩餘大型平台的議價能力反而上升,外送員的實際談判地位,未必因此改善,甚至可能惡化。
因此,外送專法真正應處理的,不是將平台「勞工化」,而是建立一個介於勞工與自營業者之間的「平台工作者」制度,聚焦於風險保障、資訊透明與最低保護,而非對營運模式進行過度干預。
外送專法若淪為預設結論的政策工具,最終承擔代價的,恐怕不只是平台本身,更包括外送員的工作機會、產業投資信心,以及消費者的服務選擇。成熟的立法,不在於先射箭再畫靶,而在於讓制度真正追上經濟現實。
文/林柏翰博士(台北市市政顧問 東吳大學商學院/明志科大經管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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