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模考題「如果我媽媽是代理孕母」引起軒然大波,人人憤怒大喊物化女性、剝削女性,但大家真的憤怒對地方嗎?

如今我們看到,女權綁定民主價值,口口聲聲的保障女性,但真正防止女權遭代孕制度剝削的方式,不是禁止或閉口不談,而是立法保護所有人。

反對代孕的人,最常提出的不是「不想幫助不孕家庭」,而是對三件事的深層憂慮:女性是否會被剝削、身體是否被物化或商品化,以及貧富不均是否因此加劇。這些擔憂不僅合理,甚至值得被嚴肅對待。

正因如此,台灣至今未開放代孕,表面上看似道德高處,實際卻讓這些風險全部外包到境外,變成「我們看不到,就當不存在」。這真的是在保護女性嗎?

現行制度下,想要孩子的不孕家庭被迫前往他國代孕,面對語言隔閡、法律風險與仲介剝削;而真正承擔懷孕風險的代理孕母,反而落在制度保障最薄弱的地方。當風險發生時,我國法律既無法介入,也無法救援。全面禁止,並沒有消除剝削,只是讓剝削轉入地下與海外。

大家常說,代孕會將女性子宮商品化。但現行《人工生殖法》其實早已承認「懷孕行為」與「法律親權」可以分離,捐卵者不是母親,懷孕者也不必然成為法律上的親權人。既然法律已肯認生育行為可以在高度規範下進行,問題就不在於「能不能分離」,而在於「有沒有制度保護」。

如果真心擔心女性被迫出賣身體,那更合理的選擇,應是禁止營利、限定利他、強化退出權與醫療保障,而非一刀切地否定所有可能性。禁止立法,等於放棄對真實發生中的行為進行監督。

也有人憂慮代孕會成為有錢人的特權,讓弱勢女性成為生育工具。但這正是 John Rawls 所說的制度正義問題:當弱勢者的困境並非出於自身選擇,國家有義務提供結構性的保障,而不是把她們推向他國不管不顧。嚴格的立法,反而能確保代理孕母的同意是真正自願、資訊是充分的、醫療及身體風險是被保障的。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已指出,國家不應僅以家庭形式不同,就否定所有人追求家庭生活的權利。全面禁止代孕,實質上是讓不孕族群在生育上承擔不成比例的限制,真的符合我們一向引以為傲的平等自由價值?

真正的倫理,不是拒絕面對現實,而是選擇承擔責任。與其讓國人冒險遠赴海外、讓女性暴露在無法可管的環境中,不如在台灣建立一套嚴格、透明、以人性尊嚴為核心的利他代孕制度。

如今我們看到所謂民主價值離代理孕母遠去,價值失衡並不是所有人樂見的。禁止,只會讓我們自以為清白但把問題拋到腦後;立法,才是真正的保護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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