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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鬆動國安防線?談移民法第38條
2026.01.06 | 09:07
2023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下稱移民法),確立「100天收容上限」,將過去充滿爭議的無限期收容導向定期司法審查,這無疑是台灣法治人權的一大進步 。然而法律在「保障人身自由」的美意時,卻在移民法第38-7條與第38-8條之間留下了一個致命的「缺口」,正悄悄侵蝕著我們的國家安全 。近期以中國網紅為例,偷渡來台被判刑卻在收容天數屆滿後,只能轉為替代處分,卻能趁著等待遣返的空窗期在台「環島嬉遊」,甚至拍片嘲諷台灣執法單位「抓安全帽比查證件還嚴」 。而更令人擔憂的是前中共艇長阮芳勇案,他竟然能在替代處分期間公然接受媒體專訪,示範「滲透教學」,而國安單位竟礙於現行法規無法限制其言論與採訪 。這種「假叛逃、真滲透」的模組化操作,正利用我國法律的寬容,將社會作為統戰宣傳的伸展台 。現行法規的核心邏輯是:當外國人因母國拒絕其入境、斷航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事實上「無法遣送」時,政府不能無限期關押,必須依據移民法第38-7條停止收容並釋放。釋放後,改採移民法第38-1條的「收容替代處分」,要求當事人定期報到、限制住居 。這套機制看似在人權與監管間取得平衡,但筆者從上述幾宗近期中國籍偷渡案例中,看到了極其荒謬的執行亂象。這一切亂象的根源,就在於移民法第38-8條對於「再收容」的限制。法律規定再次收容必須與前次收容合併計算,且總計不得逾100天;針對大陸人民,按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則是準用為150天。白話來說,一旦當事人曾被收容期滿,即便他在替代處分期間公然違反報到義務,移民署在法律上也幾乎「無計可施」,保證金僅2.5萬至6萬,就算沒入保證金對有系統性操作的組織而言根本不痛不癢 。這種限制無力的法律設計,無異於告訴偷渡者:只要熬過收容期,接下來你就能在台灣從容趴趴走 。雪上加霜的是,中共在遣返事宜上常採已讀不回的消極態度,導致這些對象平均滯台時間長達半年至一年 。在內政部長劉世芳坦言無法24小時監控的現實下,這些具備國安疑慮的對象成為隱藏在社會各處的管理黑數 。筆者認為應加速推動以下三大修法方向:第一,修訂移民法第38-1條,明確授權移民署訂定特別遵守事項,例如禁止接受媒體採訪,甚至引進電子手環、電子腳環等科技監管,強化管制強度 。第二,將現行保證金費用提高,加強社會安全的嚇阻。第三,若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應增設法治規範講習,並作為評估其是否具備替代處分信用之依據。我們的確應珍惜法治帶來的自由,但自由不應成為境外勢力滲透的漏洞,期望行政院能夠提出修正後的院版來補破網。筆者亦認為,行政與立法機關應跳脫單純的人權或治安思維,從「國防韌性」的高度審視這項法律漏洞。法治的慈悲必須建立在堅實的安全基礎之上,否則人權的出口,終將淪為國安的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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