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2月24日A3版「藍提修公投法 憲法法庭判決可交由公民複決 綠:如何判斷憲法法庭違法」報導指出,立法院藍白立委去年底聯手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導致憲法法庭空轉一年,憲法法庭十九日宣告憲訴法新制違憲,即日起失效,讓憲法法庭得以「復活」。對此,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憲法法庭判決未來可經由公投交由人民複決,決定推翻與否」,該案昨於程序委員會通過列入週五院會議程。
又指出「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強調,實施直接民權的民主國家,不曾發生以公民投票否決或推翻憲法法庭裁判先例,且國民黨團如何判斷憲法法庭違法?」
查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1頁指出,「憲法法院之起源」,如果能夠以一家法院的依法裁判活動,就可以在整體上維護法治國家憲法的優先與權威、並整合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且無處不在的利益衝突的話,則儘管這樣一家法院的地位和權限必然會招致無盡的爭議,國家也會毅然為此付出必要的代價。設立具有廣泛裁判權的聯邦憲法法院,就是德國在「二戰」後為維護國家憲政制度的穩定而付出的代價之一。
該書(主編之一陳春生教授為翁曉玲立委夫婿)第112、113頁另指出,納粹黨及其黨魁經合法選舉獲取權力,進而將行政權順理成章欣然納入懷中,並最終經由立法途徑漸次掌控司法的組織及其裁判標準,……。「議會多數」經「行政統一」而至「司法服膺」,無不成為納粹黨囊中之物。總結這樣的歷程,不難得出從構建國家法律制度的層面而言,預防國家法治程序為一時之政治力量所操控、尤其是經由獲取國家三種權力中之議會多數而實現大權獨攬與通盤操控,應成為「二戰」後立憲之初首當其中予以考慮的問題。至此,聯邦憲法法院應運而生。
再者,經由研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設立及其發展歷程,我們發現我國由「大法官會議」演進為「憲法法庭」,為實踐民主法治保障人權,以及「人權立國」目標,而如今在野黨立委主張「修公投法 憲法法庭判決可交由公民複決」,其法理何在?此項見解令人不可思議,可能是立委的「法匠」、「法盲」思維所致。
平心而論,在10月25日行憲78週年(1947~2025年)前夕,我們發現藍白立委意圖仿效二戰前德國納粹黨「奪權」模式?意圖修正公投法,主張「憲法法庭裁判要公投」,「人民複決」凌駕「憲法審判」,立委政治力強行介入司法權的運作,如此讓法治國家憲法的優先與權威消失,因而民主大倒退,引人憂心。目前台灣民主持續「向前行」之際,這是行憲、不行憲(毀憲)?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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