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4)日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現任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30萬元,地方政府也已籌編115年度預算,將自115年1月起受理。初步統計,有557位村(里)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萬餘元。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該任職滿6屆,指該6屆之每屆任職期間無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且不以同一村(里)或連續任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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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慰勞金屬於慰勞性質,並非退職金,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額度經內政部113年9月2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討論,地方政府可接受的最高額度共識為30萬元。
內政部指出,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是114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村(里)長準備申請所需證明,並使地方政府調查潛在符合資格人數,配合編入115年度預算,達成會議共識,全國一致從115年1月起受理申請,初步統計,有557位村(里)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餘萬元。
內政部表示,「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溯至114年1月1日起生效,保障村(里)長權益,並增訂符合規定之村(里)長,於施行日至發布日後6個月內死亡者,視為已提出申請,讓村(里)長及遺族之權益不受影響。倘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亦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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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充,考量村(里)長身分為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對其職務相關行為及任公職基本身分要求自應較高,該辦法已明文,村(里)長曾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及反滲透法之罪等,經有罪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將喪失申請慰勞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