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體育行政體系長期以「政府輔導、協會自治」為原則,但實務上卻陷入治理不彰、派系壟斷、財務黑箱與人事糾葛等困境。多年來的改革努力,效果有限,顯見台灣體育治理仍是處於「轉型的陣痛期」。

首先,多數單項協會的理監事長期仍是由派系掌控,會員資格與投票權限不透明,每逢改選即爭議四起。這並非單純的權力鬥爭,而是結構性問題。選手與教練專注於訓練與比賽,難以兼顧治理,真正願意花時間處理行政瑣事的,往往是既有派系的少數人。於是,改革呼聲高漲,卻始終缺乏執行的人力與制度支撐。

近年體育署推動「體育團體評鑑制度」,要求協會公開章程、財報及選舉結果,嘗試以制度導入監督。但在「法人自治」的法律框架下,政府監督缺乏強制力,部分團體拒絕外部檢視,使改革成效有限。事實上,有些協會治理良好、推廣紮實,雖非奪牌大戶,但在培育教練與選手方面深受肯定。這些協會應成為標竿,政府補助應納入「治理品質」指標,而非僅看成績。

財務透明與行政專業不足,是另一大問題。協會經費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審計部歷年報告多次指出核銷不符規範、誤用補助金等情事,顯示內控鬆散。多數協會缺乏專職行政人員,僅由志工或退休人士兼任,導致文件管理、國際聯絡與財務報表等工作品質參差。即便政府曾試辦「行政助理補助計畫」,範圍仍是有限,難以全面改善人力結構與素質。事在人為,人才永遠是改革的關鍵之鑰。

制度層面上,《國民體育法》明訂協會屬「人民團體」,享有自治權;但政府又須負監督責任。介入太深恐遭批評「官僚干政」,放任不管又易形成「權力壟斷」,這正是台灣民主素養的縮影。2024年多個協會改選爭議,部分候選人指控體育署「暗中支持特定派系」,突顯行政中立與民間自治的灰色地帶尚待釐清。

參考國際經驗,日本自2011年導入「公益法人制度」,要求體育協會定期公開財報、章程與會議紀錄,並納入外部理事與女性代表。2013年日本柔道協會爆發暴力與性騷擾醜聞後,政府介入改組理事會、重建制度,治理透明度大幅提升。英國則以《運動治理準則》為依據,明定理事會須有至少25%女性代表、公開財報與會議紀錄;若不符規範,政府可立即凍結補助。

回顧過去幾年,台灣體育政策大量投入選手訓練、教練進修與運動科學,國際競技成績確有起色。然而,下一階段的競爭關鍵已不在場上,而在行政體系。體育治理的現代化,不只是體育問題,更是法律制度與民主素養的綜合試煉。

的確,體育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唯有民主治理,讓行政體系專業化、行政治理透明化,體育進化的時代與價值才能被社會公眾所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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