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防詐口號滿天飛,「全民打詐」幾乎成為政治人物的標準宣示。但在雷厲風行的打詐政策背後,卻潛藏一個令人不安的現象,那些被詐騙集團利用的民眾,往往不僅失去財產,還被制度二次懲罰。

近期,一名男子疑因捲入投資詐騙,帳戶遭凍結、提款卡受警示,最終走上自殺一途。警方雖排除他殺,但其留下的紙條內容令人心碎:「錢被取走、卡不能用。」這不只是個人的絕望,更是制度失衡的警訊。當被害人被迫為制度的懶惰付出生命,我們必須質問:現行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法律方便了誰?

現行防詐架構將「帳戶名義人」視為第一層可追責對象。對執法單位而言,這確實「最有效率」:追凍資金、封帳戶、標警示,一切有章可循。然而,法律的效率若以犧牲無辜者為代價,就變成制度的暴力。

許多所謂「人頭帳戶」並非惡意出租,而是遭詐團誆稱為「理財操作」「委託代收」而被誤導;也有民眾被盜取個資、遠端登入而不自知。這些人原本就是詐騙的受害者,卻在司法與金融系統中再次被標籤為「加害人」,甚至被迫賠償他人損失。這種邏輯方便了執法,卻踐踏了正義。

制度的盲點:把被害人當替罪羊

打詐政策過度聚焦在「追責」與「數字績效」,忽視了被害者修復。許多銀行為避免風險,寧可凍結帳戶、拒絕開戶,也不願建立被害鑑別機制。
結果是,真正的詐團逍遙海外,而國內被害者卻被制度困在經濟與信用的泥沼中,被凍結資金、被拒絕往來、被貼上「有問題的帳戶」標籤。這種「懲罰受害者」的政策邏輯,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暴露了國家治理的怠惰:不去追真兇,只懲罰最容易抓到的人。

當一個失去積蓄的被害者,還要為別人受騙的錢負責;當他被銀行拒絕開戶、生活陷入困境時,制度已經從防詐變成壓詐。

法制修正方向:讓制度回到人的尺度

一、建立被害人鑑定制度。
應由地檢署、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共同設立鑑定程序,明確區分「被利用受害者」與「惡意共犯」。被害者經認定後,應立即解除凍結、恢復信用,並免除民事連帶責任。

二、設立緊急生活救濟機制。
對帳戶遭凍結的被害人,應准許提領基本生活費,避免司法偵查期間家庭斷炊。制度不能讓「調查」比「人命」更重要。

三、修法納入誤信免責條款。
若民眾能舉證為被詐騙指示操作、非故意協助犯罪,法院應得免除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這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基本人權的保障。

四、建立詐騙被害人修復基金。
以沒收之詐騙不法所得成立基金,用於被害人財務重建與心理輔導。現行沒收金多流向國庫,卻鮮少回饋真正受創者,這是制度應徹底反省的道德黑洞。

重構打詐政策的價值觀

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傾向「責備受害者」,從「誰叫你貪心」到「上課要繳學費」,這種輿論態度與制度邏輯交互強化,讓被害者在經濟與心理上都被孤立。
真正有效的打詐,不只是科技破案與法條嚴刑,更應包括社會支持與心理復原。當政府誇耀破獲多少詐團、凍結多少帳戶時,也該問問,有多少無辜者被凍結了尊嚴?

防詐不能變成懲罰的循環。當制度無法區分罪與被害、冷漠取代了救助,國家就成了詐團之外的另一種暴力。

近期因詐騙而自殺的男子,是制度悲劇的具體化。打詐應該是保護人民,而不是壓垮人民的政策。若國家只在乎數據與宣傳,而忽視法律背後的人的苦難,那麼防詐政策將永遠停留在表面。
真正的正義,不在於誰被懲罰,而在於誰被理解與重新被接住。法律該伸出的,不是指責的手,而是救援的手。

文:范振家/管理學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