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台灣監察院長陳菊因腦血管阻塞在醫院治療,然而,在PTT卻出現標題為「陳菊走了?」的假消息,警方透過IP在高雄逮捕一名44歲陳姓女子。陳姓女子做完筆錄後,在PTT發文道歉「花媽對不起,驚擾到您了!」同時也擔心會被罰錢,緊張問「會罰多少錢?會去法院嗎?」


  現今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另在民事責任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其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


  而在行政責任上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行文最後,為什麼要造謠呢?你惡意造謠傷人最後傷害的會是你自己,誰也逃不了。我特別創作<豆豆磨(魔)來磨(魔)去>,提供台灣讀者大眾,共同思辨造謠毀謗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

  <豆豆磨(魔)來磨(魔)去>

無知烏合之眾 :「 你是魔!」
 
張老師:「豆豆磨(魔)來磨(魔)去~ 豆豆磨(魔)來磨(魔)去 ~其實你想喝香豆奶對吧?」
 
註解:
汙言穢語造謠污辱貶損他人是魔,是否為造謠毀謗行為,需負起法律責任?

 文.張天泰

                                 (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